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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科技学院校园交通秩序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校园道路交通安全、校园车辆停放管理,保障校园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和车辆有序停放,维护学校正常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进入校园的车辆和在校园道路上参与或涉及交通活动的单位或个人,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保卫处是校园交通秩序管理的职能部门,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处罚。

第二章  行人通行管理

第四条  本校师生员工应遵守学校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和制度,保卫人员询问时应主动出示工作证、学生证或其他有效证件。

第五条  禁止在校园道路上溜旱冰、滑轮板和骑乘独轮车、平衡车等。

第六条  校园内行人应走人行道,无人行道的道路靠右侧路边通行,不得相互追逐,不得运球行走,穿越道路或路口时,应确认安全后再通行。

 

第三章 校园道路和交通设施管理

第七条  未经学校保卫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封闭、占用校园道路,不得在道路及人行道上摆摊设点或从事其他占用道路的活动。

第八条  因建设需要在校园道路上施工的单位,应提前告知学校保卫处,在施工时须在施工路段的明显位置设立告示牌和安全标志,必要时应当指派工作人员在现场疏导行人和车辆通行。施工任务结束后应及时修复路面,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第九条  禁止移动、拆除、损坏、遮盖路灯、监控设备、门禁系统、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减速带、防护桩、车轮锁等交通设施。

第四章  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管理

第十条  禁止无牌、无证、无保险车辆和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可的改装车辆、大功率燃油、燃气助动车在校园道路上行驶,一经发现移交交通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严禁在校园酒后驾驶,一经发现移交交通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严禁在校园道路上学驾机动车,驾校车辆在校园内不得由学员驾驶。

第十三条  禁止车辆逆向行驶和在非车辆通行道路上行驶。

第十四条  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须限速行驶,限速为20公里/小时,车速超过40公里/小时的视为校园危险驾驶,车速超过60公里/小时的视为校园飚车。

第十五条  夜间,会车时需使用近光灯,在有路灯的情况下禁止使用远光灯。

第十六条  摩托车、助动车、电动车、自行车禁止超载、双手脱把骑车、骑车时用手机等有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十七条  货运车辆和运载垃圾的车辆应当按照指定时间和指定路线进出学校;车辆不得超载、超高,超过学校限定高度的车辆须在保卫处工作人员的引导下进出校园;载货车辆装载的货物超过货箱挡板高度时必须采取防漏保护措施;车辆装卸货物时不得妨碍其它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大型货运车辆倒车时,车尾须有人指挥,确保倒车安全。

第十八条  机动摩托车、助动车、电动车(统称为动力车,下同)须凭校园摩托车通行证进入校园;禁止学生在校园内骑乘动力车;禁止教职工将动力车借给学生使用;禁止教职工替他人办理校园摩托车通行证;禁止用动力车在校园内送快餐、载客等其他非正常工作使用。

第五章  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管理

第十九条  禁止在校园人行道、楼寓出入口、消防通道、车辆与人员集散地通道以及无停车标志的道路和区域停泊车辆。

第二十条  学校办公楼地下车库为学校党政办公室专用停车场所,其它车辆不得擅自停放。

第二十一条  进入学校的所有车辆应在停车位或停车场分类有序停放,禁止错乱停放和跨车位停放。

第二十二条  因工作需要,保卫处可以指定具体车位、停车场暂时不得停车或指定临时停车区域,不听劝阻或私自移动禁停标志进行停车的车辆视为违规停放车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已实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相关车辆可根据《湖南科技学院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方案》办理优、免停车费的手续,学校教职工有责任约束家属遵守《湖南科技学院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方案》和《湖南科技学院校园交通秩序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门禁系统采取纯车牌识别,存在约1%的错误识别属正常现象,一车一杆,需慢速通过,与前车保持3米以上距离,车辆不能正常识别时需配合保安人员修正车牌号后再通行。

    第二十五条  配合保卫人员引导车辆进出、车辆停放、路上临检等工作,不得辱骂、殴打保卫工作人员。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保卫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永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处罚标准和学校实际管理需要实施处罚。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者,以劝告为主,对不听劝告者通报批评。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第七条者,责令其立刻停止活动并恢复道路畅通,对不听劝告者,暂扣其摆放的物品,并承担保安人员搬运暂扣物品的劳务费200元—500元。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须赔偿相应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第八条者,责令其停工整改。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须赔偿相应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第九条者,如有损坏需照价赔偿,并承担因不能正常工作而产生的保安加班费200元—500元。对存在主观意识行为的交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或移交派出所处理,并取消登记人名下所有车辆优、免停车费的权限或拒绝该车辆再次进入校园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者,取消登记人名下所有车辆优、免停车费的权限或拒绝该车辆再次进入校园。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者,计校园违章4分值。

第三十三条 根据第十四条的规定,对于车速的测定方法为通过监控测平均车速,对车速超过20公里/小时但不高于40公里/小时者以劝告为主,对不听劝告者通报批评;对车速超过40公里/小时但不高于60公里/小时者计校园违章4分值;对车速超过60公里/小时者取消登记人名下所有车辆优、免停车费的权限或拒绝该车辆再次进入校园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者以劝告为主,对不听劝告者通报批评并计校园违章2分值。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者,取消校园摩托车通行证,不再为该车辆和车辆登记人办理校园摩托车通行证。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学生在校园骑乘动力车由保卫处暂扣车辆、通报批评,态度恶劣或屡教不改者取消当年度评奖评优资格和助学金申请资格;教职工替他人办理校园摩托车通行证或将动力车借给学生使用,取消登记人名下所有车辆优、免停车费的权限;动力车在校园内送快餐、载客等其他非正常工作使用取消校园摩托车通行证,费用不予退还,不再为该车辆和车辆登记人办理校园摩托车通行证。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者,锁车轮4小时以上,计校园违章4分值。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不配合保卫工作人员工作者计校园违章4分值;态度恶劣或辱骂、殴打保卫工作人员者交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或派出所处理,并取消登记人名下所有车辆优、免停车费的权限或拒绝该车辆再次进入校园。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车辆或人员在校园网或保卫处网站通报,并与年底部门综治考评成绩挂钩,教职工名下登记的所有车辆自第一台车登记日起每周年内累计计满校园违章12分值、单次为取消优(免)停车费的权限、借用子女名义替他人办理免费停车,将取消登记人名下所有登记车辆的免费权限和年卡权限,年卡费用不予退还,自取消之日起3个月内按临时车辆收费,3个月后可接受免费权限和年卡权限的申请。校外人员所登记的车辆自登记日起每周年内累计或单次达到取消车辆年卡权限时,将取消年卡权限,年卡费用不予退还,自取消之日起6个月内按临时车辆收费,六个月后可接受年卡权限的申请。

第七章 交通事故处置

第四十条  校园道路发生交通事故,应立即报告学校保卫处或拨打交通事故报警电话(122)并保护好事故现场,维护现场秩序,等待保卫处或交警处理。

第四十一条  接到校内交通事故报警,保卫处应立即派人员赶赴现场进行处置,维护现场秩序,开展现场取证工作。

1.交通事故中有受伤人员的,在“120”急救车未到达之前,应联系校医院派医生赶赴现场进行前期抢救。

2.对造成人员伤亡或者涉外的交通事故,应立即通知公安交警部门进行处理。

3.对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通知相关部门到现场处理,待相关部门同意放行后,方可对车辆放行。保卫处人员一律不得对财产损失作担保。

第四十二条  校园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当事人就交通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愿意协商解决,并要求保卫处进行调解的,如事故较轻,保卫处可以进行调解,经调解未达成协议后转交公安交警部门进行处理。

2.经调解达成协议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协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保卫处提供相关证明。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如学校其它有关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规定和条款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湖南科技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74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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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7-04-27 阅读: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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