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学术管理,完善学术工作规章制度,建立民主、科学、高效的管理体系,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科学研究水平和服务社会的能力,根据国家、省和学校等有关规定,设立马克思主义学院学术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马克思主义学院学术委员会在本院的教学、科研、学科建设与发展中有着十分关键的作用,是学院的学术审议和咨询机构。学术委员会的各项审议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倡导学术自由,遵守学术规范,鼓励学术创新,维护学院的学术声誉。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由各相关研究方向的教授及其他具有高级专业技
术职务人员9至11人组成,且为单数,设委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兼秘书长1人。
第四条 主任委员可组织召开主任会议,讨论和决定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主任会议成员由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主任会议对委员会具有指导作用。主任委员可临时召开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五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学术造诣较高、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学术道德高尚; (二)熟悉所在学科、专业的学术状况;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本人愿意热情为学术委员会工作,并严格遵守本章程规定。 第六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连任委员人数不
超过上届委员总数的2/3。 第七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组成要充分体现专家学者的广泛参与性和学科专
业结构、年龄结构的合理性。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选聘教师和推荐人才的学术、教学评价工作。 (二)评审推荐本单位申报的各类教学、科研项目和成果奖励。 (三)评审推荐本单位教师及专业技术职务拟任人选。 (四)听取并审议院长关于学院学术工作的年度报告,审议学院学
科建设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科研工作计划等。 (五)负责指导本单位的专业建设和课程建设,推动本单位办学条
件的改善,审定本单位人才培养方案、教学大纲、教学计划等。 (六)负责审议本单位学位授予、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建设的有关
工作。 (七)完成校学术委员会委托的其他学术工作。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九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原则上应有2/3以上(含2/3)委员出席才能举行。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要充分发挥学术民主,重要决议事项采取“票决制”。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不得无故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一年内2次无故
缺席会议的委员,视为自动退出。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审议或评定委员及其亲
属、学生的评优、评奖、职称晋升、学术争端等重大事项时,该
委员须回避。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成员要自觉遵守和维护学术道德,如发生学术不端
行为或因其他原因不适合担任学术委员会工作的,应引咎辞职,
不再行使学术委员会委员职责。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因调离、出国等各种原因较长时间不能履行职责
的,名额由其他教授增补,经学术委员会民主酝酿推荐。 第十五条 学院为院学术委员会成员开展工作提供经费和必要的条件。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根据实施情况适时修改完善。 第十七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马克思主义学院
2015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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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学院听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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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学院教学改革指导委员会章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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